Описани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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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簡介:
108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、領隊人員考試簡介
壹、普通考試導遊人員考試
一、應考資格(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):
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本考試:
1.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。
2.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,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,有證明文件。
3.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。
二、及格標準:
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12條規定,華語導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,滿60分為及格。但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及格。缺考之科目,視為0分。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1試以各科目平均成績滿60分為錄取。但應試科目有1科目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者,均不予錄取。部分科目免試者,以外國語科目成績滿60分為錄取。缺考之科目,視為0分。外語導遊人員類科第2試以各口試委員評分之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,滿60分為及格。
三、應試科目:
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,本考試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如下:
一、導遊實務(一)(包括導覽解說、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、觀光心理與行為、航空票務、急救常識、國際禮儀)。
二、導遊實務(二)(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兩岸現況認識)。
三、觀光資源概要(包括臺灣歷史、臺灣地理、觀光資源維護)。
四、外國語(英語、日語、法語、德語、西班牙語、韓語、泰語、阿拉伯語、俄語、義大利語、越南語、印尼語、馬來語任選其一)。
經外語導遊人員或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,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,報考外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者,第1試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。
第1試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。
第2試口試,依應考人選考之外國語舉行個別口試,並依外語口試規則之規定辦理。
依導遊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,本考試華語導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:
一、導遊實務(一)(包括導覽解說、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、觀光心理與行為、航空票務、急救常識、國際禮儀)。
二、導遊實務(二)(包括觀光行政與法規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兩岸現況認識)。
三、觀光資源概要(包括臺灣歷史、臺灣地理、觀光資源維護)。
筆試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。
貳、普通考試領隊人員考試
一、應考資格(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5條):
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本考試:
1.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。
2.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,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,有證明文件。
3.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。
二、及格標準:
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11條規定,華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,滿60分為及格。但應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0分者,不予及格。缺考之科目,視為0分。外語領隊人員類科以各科目平均成績為考試總成績,滿60分為及格。但應試科目有1科目成績為0分或外國語科目成績未滿50分者,均不予及格。部分科目免試者,以外國語科目成績為考試總成績,滿60分為及格。缺考之科目,視為0分。
三、應試科目:
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規定,本考試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:
一、領隊實務(一)(包括領隊技巧、航空票務、急救常識、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、國際禮儀)。
二、領隊實務(二)(包括觀光法規、入出境相關法規、外匯常識、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兩岸現況認識)。
三、觀光資源概要(包括世界歷史、世界地理、觀光資源維護)。
四、外國語(分英語、日語、法語、德語、西班牙語任選其一)。
經外語領隊人員或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及格,領有各該類科考試及格證書,報考外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者,筆試外國語以外科目得予免試。
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。
依領隊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規定,本考試華語領隊人員類科考試應試科目如下:
一、領隊實務(一)(包括領隊技巧、航空票務、急救常識、旅遊安全與緊急事件處理、國際禮儀)。
二、領隊實務(二)(包括觀光法規、入出境相關法規、外匯常識、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、兩岸現況認識)。
三、觀光資源概要(包括世界歷史、世界地理、觀光資源維護)。
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。